摘要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已经成为一条独立的产业链,当前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无法满足该行业的发展。虽然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类型化下的著作权属性还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其构成作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侵犯网络直播画面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判定。对于其是否可以认定为刑事犯罪,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还存在空白,必然会引发司法适用的混乱。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修改的相关内容,分析侵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刑法保护路径应当由被动回应转为主动保护,由关注核心法益转为覆盖边缘的全面保护,在谨慎保护与积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结合侵犯著作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促进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