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是司法实践反映出的客观现实。为顺应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潮流,这一状态应有所改变。尽管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并不一致,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根基与适用范围来看,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属于排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须坚持理性,不能随意降低构罪的证明标准,不能为追求认罪认罚目标而刻意从宽,对行为人未认罪认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应防止进行报复性惩罚,毒品再犯认罪认罚的应明确告知附随后果,对其从宽的幅度应与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难易程度相适应。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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