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在性质上是一种准国家机关,在设置上应根据行政区划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公证业务的受理原则上应坚持属地主义,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机构。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包括法定公证事项和自愿公证事项,其对待证事实的审查仅是一种事实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