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明确授予规划机关对物业用房特定其在会所内的具体位置、界址、面积和房间号的权力,而是要求由申请人(开发企业)来提交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等。所以,对物业用房的特定,及物业用房与商品房一并申请登记,是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是具有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对法律语境下的"应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都没有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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