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正处于"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转变的阶段,现行儿童福利法律规范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立法层级低、法律体系单一并缺乏系统性、多为原则性规定等问题,需制定《儿童福利法》以应对各种儿童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儿童福利法》可以作为与修改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列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属于社会法、人权法、实体法,以"确保困境儿童接受必要的援助与照顾,确保全体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中快乐、健康地成长"为目的,以"培育儿童福利理念、为构建儿童福利法律体系提供基础、构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促进儿童福利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为职能。

  • 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