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银保监发[2021]16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