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举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梳理既有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定位、诉前程序以及具体权能、判决执行等的检视,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出现问题,身为公益代表人作为原告资格的身份定位不清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规范、环境行政诉讼中具体权能不明确、判决的履行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并对此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