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黑财规审[2018]19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直属部门: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5号)已以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18]60号文件废止。2018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