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基准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机制,是国家运用公法的法定和强制手段,对所有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传统私法权利予以适当限制,直接由法律规定以往由各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使弱者的权利从私有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以实现这部分权利的法定化和基准化。其主要特征是,不排除私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向社会弱者适度倾斜。社会基准法的实施需要国家积极作为,在法律责任上实行赔偿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而且诉讼和赔偿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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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