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即所谓落日条款,是否因其届满而使得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引发诸多争论。中国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诉求,不在于市场经济地位本身,而在于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终止适用。中国应当自落日条款届满之日起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对议定书正当解释的结果,同时也是议定书的内在逻辑所指向。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方法互为表里,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相互割裂的关系,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终止适用,就应当是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任何WTO成员方再行寻求替代国方法以外的其他手段,将中国长期置于不公正的国际经贸规则下,都将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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