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非价格协议应当从主体关系、非价格内容两个方面把握其外延。美国通过判例法形成的"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纵向非价格协议二分规制模式因容易受到经济学理论变化的影响而削弱规制体系的稳定性。欧盟构建的"原则禁止+豁免"规制体系因在垄断协议的认定和协议效率考察两个步骤上展示出的稳定性,符合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因而更适宜作为我国纵向非价格协议规制体系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