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属于风险社会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食品安全事故则是食品安全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此有必要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模式进行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既吸收了欧盟以风险规制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也吸收了以行政监管体制统一化为基础的美国模式的合理成分,使得《食品安全法》的模式成为一种综合模式。我国《食品安全法》所选择的规制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权利要素、知识要素和权力要素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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