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因其性质存在争议、各地对适用范围规定存在差异、衔接规则不完善等原因,实践中存在“一案两诉”问题。为此,有必要重新界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为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为环境监管权的延伸,明确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两种诉讼主体建立合作机制”的方式,完善“两诉”的衔接,解决“一案两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