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反映了当前税收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然而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范证明标准的适用。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税务行政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待证事实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强、证明要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大、证明后果涉及财政利益等特殊之处,因此,税务行政诉讼证明活动对证明标准的适用提出了司法应对行政保持谦抑、证明标准应类型化适用以及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应平衡等一系列新要求。为促进税收行政争议的高效解决、税收行政效率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有必要从确立证明标准二元判断规则、设置三级具体证明标准及判断条件、坚持利益衡量基本原则等方面规范证明标准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