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发,环境污染中的单位犯罪及单位共同犯罪引发讨论,环境刑法没有确立环境法益保护和切实恢复环境的立法目的,在环境犯罪的刑法适用中存在按照自然人犯罪追责比例过高,单位犯罪及共同犯罪罪名适用狭窄、多元化惩罚机制缺位等问题。立法上应确立污染环境犯罪的危险犯、确认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罪过、建立多元化惩罚机制;司法上罪过认定引入严格责任原则,按所属职责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