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国开始实施的错案责任制虽然旨在约束司法队伍、规范司法活动,但在归责内涵上使用带有模糊性的词语,不利于制度整体的细化实施;在归责目的上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管制的倾向,没有尊重司法规律;在归责机制上不存在明确的免责事由等具体内容。错案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尴尬局面。而十八大后所开始的司法改革,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反思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用司法责任制代替既往的错案责任制,在内涵、目的、机制等方面实现了革新。但是在新方案中,错案责任制的"影子"依旧存在,所以为了进一步保障司法改革的成效,可以再通过引入外部监督等三个方面来对司法责任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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