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变迁及其意义

作者:胡锦光; 刘海林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73(04): 140-153.
DOI:10.14086/j.cnki.wujss.2020.04.014

摘要

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其根本标志是香港和澳门的宪制基础发生了性质上的转变,并由此形成了全新的宪制秩序。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流行的看法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的宪制基础。为了克服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命题应运而生,并得到中央的确认,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宪法》与《基本法》存在效力上的位阶差异,《基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在"共同构成"中两者并不是平行地、混合地发挥作用,《宪法》在其中发挥着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命题之下,明确《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宪制基础,阐发《宪法》根本性、独特性的作用,对于丰富这一命题的内容、增强这一命题的说服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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