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转自”程序衔接是指被害人遭遇公安、检察两机关不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利程序后果,有权通过自诉程序向法院提起控诉,由此形成具有法定性和补充性的“公转自”诉讼机制。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一般诽谤公职人员的案件行使侦查权,侦查结束后通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由此形成诽谤罪“公转自”程序衔接。从诽谤罪的实体法上看,告诉才处理的诽谤案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而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构成要件则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从诽谤罪的程序法上看,无论从法律体系、立法旨趣上分析,还是从立案规定上看,“公转自”诽谤案法院不能取得审判权。“公转自”诽谤案存在侦查权和审判权滥用的双重问题,应当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的精神,对“公转自”诽谤案加以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