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很多地方正在大力建设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虽然对于及时受理和快速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大部分还未能做到从源头上抑制矛盾纠纷的产生,实现"治病于未病"。对此,一方面,应从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视角重新定位矛盾调解工作,在社会综合治理的整体框架下建构多元、多层次矛盾调解体系;另一方面,应优化"矛调中心"这一实体的工作流程与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