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药品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旨在减轻消费者的证明负担,却因缺乏准确界定,造成理论理解不一和实务上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对此,应在厘清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本证与反证、否认与抗辩的基础上,在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别分配给食品、药品侵权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两种可能前提下,分别对“初步证明”予以定位设计。将证明责任倒置给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负主张具体化“初步证明”的解释方案,因缺乏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不应轻易采纳。而证明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的“初步证明”将因果关系主张具体化后,可援引文书提出命令,强化不负证明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提供证据责任,方为充分兼顾并实现立法目的的可行方案。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