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不明确,给检察机关的监督与追责带来了困扰。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虚增金额、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等方式,利用民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民事虚假诉讼。由于民事检察监督权具有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双重功能,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不应限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也不以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排除民事虚假诉讼外的合理怀疑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检察监督。
-
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