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利益衡平中,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存在限制不足的问题。当删除权的行使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或与信息处理者的利益损失显著失衡时,我国删除权的限制规则存在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删除权的限制规则采双重限制模式,其中删除权的形成限制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删除权的行使限制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引。通过借鉴GDPR和BDSG中的删除权限制规则,运用解释和类推适用的方法对我国删除权的限制规则进行完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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