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冠肺炎"防治中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刑法在立法上的不足——立法形式单一,传染病防治犯罪有关规定分散在刑法典的各章节中,造成应急性刑事措施规定不集中,实务中难以有效形成合力。鉴此,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类型化思维模式下丰富、完善传染病防治刑法的立法,充分运用附属刑法的优势,整合刑法规范,形成多元化的立法形式,从而实现刑法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保护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