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留置"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2项调查措施中的"新生事物",因其可能涉嫌侵犯被调查者人身自由而饱受正当性非议。从反腐斗争现实出发,贪腐案件呈现出与普通违法犯罪案件不同的特征,故"两规"作为事实性存在有现实基础,但须以"留置"取代"两规"的法治路径革除其适法性不足等弊病。"公职人员权利克减"、"公法契约"、"特别权力关系"等宪法学原理可作为论证留置措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但探讨其时应放置于我国本土政治实践,以"党委领导"、"合署办公"、"党管干部"等中国特色治国方式加以审视。任何偏离本国实践、简单套用既有理论和政制的研究,都难以为留置措施正当性讨论提出实效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