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19年,莫某向法院诉称:因经商需要,邓某于2011年、2012年、2014年分三次向他借款共计760万元,后邓某无力偿还。直至2019年,他听邓某说,以上借款均用于新基公司地产开发。他逐要求邓某重新向其出具借条,并由新基公司加盖公章提供担保。现莫某要求邓某与新基公司偿还本息,并提供了一张10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经查,新基公司有两位自然人股东,邓某为新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股东之一。诉讼中,新基公司的大股东赵某表示,为邓某借款向莫某提供担保的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那么,莫某主张的760万本金能否得到支持?若借款属实,新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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