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制度之中,核心问题是数项担保权如何实现以及担保人相互之间关系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及担保人相互之间的约定,应予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决定实行何项担保权利的选择权,各担保人之间相互独立,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共同担保制度,在自治、公平、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构建了具有实质妥当性的规则体系,共同保证、共同物的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规范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