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儒家伦理具有"情感理性"("情理")的特征。它将主观性、个体性的情感经由人的理智加工,以概念化、逻辑化的方式确立了善恶标准与伦理原则。在起源阶段,儒家伦理就以"仁"为核心,以朴素的孝、悌为"仁"的起点,以"心安"为价值依据,以"泛爱众"为终极目标,确立了儒家伦理的框架;其后,孟子以更基础、更普遍的同情心作为"共情"的基础,克服了血缘情感的不确定性,增强了仁爱的普遍有效性;至宋明时期,在本体论的思维模式下,儒家伦理形成了理学的"理—性—情"与心学的"心—性—情"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可以看出,儒家伦理始终将仁爱视为人性的特征,以"共通的情感"和"同理心"为依据,将仁爱原则推广到人类、一切生命乃至天地万物。作为"情理"之学,儒家伦理给予人以丰富的道德选择性:对仁爱的"觉解"程度决定了精神境界的不同,行为不是只有道德与非道德之分,而是还有道德价值的高低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