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必须坚持和强化行政许可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能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有效调节;社会中公民、法人的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以及将矿产资源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地方或后置,也不利于规范、约束和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矿产资源的生态属性、矿产资源行政许可的特征、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家的主权内涵都要求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定行政许可,由此方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