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彰显司法公正、提供救济手段和震慑违法取证的价值。中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自身特点,但仍具有这三项价值,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案件中具有正当性。然而由于监察委内部权责不明确、与法检地位相差悬殊、程序惯性影响、非法取证行为难以查证等原因,在监察委办理案件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自我排除难以实现、后续刑事诉讼程序排除乏力等困难。因此应对监察委内部机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保障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规则的适用,再强化审判中心主义,以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委办理案件中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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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