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作为华夏文明的一个朝代,每位历史学家对其褒贬不一。虽然明代沿袭了之前历朝历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的传统,但其司法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风格特点以及运行方式。明代的中央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包括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刑部受理全国重案要案,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则负责审理、驳正。明代的大理寺的职能与前朝不同,并有着自己的特点。本文旨在分析明代的大理寺的设立、运行方式以及评价等方面,分析明代的司法情况及其对今天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借鉴创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