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因外观凝聚艺术价值,能够协助积累竞争优势,所以其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但作为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殊客体,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性质和保护模式引发诸多争议。在借鉴国际独创性标准和保护模式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文章提出由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双重保护,且依据其实用功能预留的自由设计空间和投入工业生产的实际数量限定双重保护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