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明确提出,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相关部门负责调查评估。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