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近五年的数据分析发现:由于申请认定主体、所在高校、认定委托方式、认定条件和针对特定群体的免测条件等因素,形成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弱普适性和强差异性,带来了认定通过率的差异;制度环境的变化还引发了申请认定主体的不适应性。这些因素正在解构高校教师资格制度。消除认定主体的差异性,建立第三方评估和督查制度;取消免测资格,保持认定主体的平等性;承认高校的多元性,颁发因校而异的教师资格证书;完善一次性考核,建立考核与试用期相结合的机制;扩大申请认定主体范围,建立外籍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等举措,可以完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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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