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制度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制度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切实降低羁押率,需要重新审视逮捕制度的三个关键词,即"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内在含义及其关系。"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模式可归纳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两种类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不仅需要具体化、个案化,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逮捕必要性"不应作为从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而应作为与"社会危险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独立要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质上就是第二次审查逮捕,故而在审查对象上,不仅包括社会危险性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还应包括法律要件和证据要件,即羁押的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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