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9条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在外延上包括了身份信息与行为信息,并试图在保护与流动中达到平衡。个人信息的公益属性使之具有公益诉讼的可诉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能够完全嵌入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并具有弥补私益诉讼不足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实践的样本,暴露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意愿不强、所究违法行为模式缺少大数据时代特征等问题。可以从数据控制者的特征出发,从过错推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对认定事实适度扩张等方式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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