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遗嘱征税对象,只是针对“户绝”时的遗嘱和传承与儿孙等承分人以外的部分财产,征税时间是在“合改立户”也即过户之时,属于契税而非遗产税。这种在家产传承中只对非承分人所承继部分征收契税的做法,与古代社会“同居共财”制度的特性有关,也说明古人已经将家产传承区分为析产与继承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