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尊重主体行为自由、促进文体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自甘风险”规则厘清了文体活动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后各方的责任分配方式,也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管理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实践中,“自甘风险”规则在学校领域的适用仍面临不少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中小学生适用自甘风险的主体资格认定、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主观意愿界定、校园“低风险活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加害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认定、学生签订“自甘风险承诺书”的司法效力、《民法典》侵权规则体系下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进行检视和成因分析。面对“自甘风险”规则所带来的挑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适当扩张该规则在学校的适用范围,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学校自身也应当重视《民法典》相关内容的教育宣传,着力提升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能力,运用多种方式保护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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