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并非无中生有,而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点。宪法规范位阶的最高性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规范基点;立法行为的公定力,即立法行为在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布违宪之前被推定有效,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秩序基点;宪法纠纷与法律纠纷的区分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点;"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所蕴涵的方法论是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方法论基点。对于穷尽法律救济原则存在逻辑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在英美法系国家,解决纠纷虽然在形式上未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但在本质上仍然遵循了穷尽法律救济原则的逻辑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