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则明定购房人的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绝对优先力,但相关规则仍需要经过解释方可发挥良好效用。购房人优先权的规范目的在于倾斜保护弱者的生存权,而非单纯优待购房人的债权,这种价值预设决定了购房人优先权规则不具有普适性,而仅是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外的衡平规则。关涉购房人优先权的执行异议案件应注重个案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通过对购房人优先权的一般解释路径,同时辅之以个案实质判断,有助于确保在达致制度目的时不至于对权利秩序造成过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