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诉中国原铝补贴案"不仅是美国就"中国式"产能过剩在WTO提出的首起案件,也是美国首次诉称中国相关政策构成《反补贴协议》中"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补贴的申诉。面对美国对"中国式"产能过剩提出的这一最新挑战,我国可根据"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构成要素与判断标准,结合被诉铝业补贴措施的不同性质,实施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应对策略。具体而言,针对多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可在检视美国是否完成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反证其不构成"不成比例";针对单一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应根据固有特征检测,主张此类措施属于"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例外,因此不构成应受《反补贴协议》规制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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