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5年《民诉解释》的出台,证人保证书制度开始在各地法院逐步推行,但其运行实效与制度创设时的预设功能相去甚远。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况仍屡见不鲜,但现有的相关制度无法为因证人作伪证而权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鉴于此,亟待配置相关的制度来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纠纷的可诉性条件、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主体以及域外制度的有益经验,为当事人起诉证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将民事伪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赋予当事人起诉证人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