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存在争议的,可以认为非法占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值得刑法评价程度,不认定为犯罪。被行政处罚后,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被行政处罚的面积不再计入后续刑事处罚面积中。非法占用林地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的生态公共利益。诉讼时效应该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停止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