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颗毒瘤,严重阻碍私募基金领域的金融创新。通过案件梳理聚焦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受托管理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类型,解析该类型下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中非法集资行为的不法特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即非法性的认定更为开放、公开性的标准逐渐弱化、利诱性的标准愈加宽泛和特定性的标准更为细化等,由此给非法集资行政违法行为与非法集资刑事犯罪行为司法认定造成的适用僵局。于此提出在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下,通过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穿透式核查的方式分流形式上为刑事犯罪,实质上为行政不法的集资行为,从而达到减缓刑罚适用压力的目的,使得刑法这一最后保障法的功能得以彰显,以此缓和金融市场的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