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文本中,同股同权规则不仅是一股一权规则的上位规则,同时也是我国股份权利配置的原则性规定。以"同股同权"为核心内涵的股权比例性配置模式较"一股一权"式的等比例配置样态更具弹性。同股同权规则不仅涵盖了"一股一权"式的普通股,同时也包容了其他股份权利非等比例性配置的样态。当前,一股一权规则已不宜作为股份权利配置的强制性规则。一股一权规则的修正将使得同股同权规则所蕴含的非普通股发行的可能转换为现实。通过释放同股同权规则下丰富的股权配置样态以改变单一普通股制度现状亦不失为一条基于《公司法》文本的股权结构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