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大量湿地被改造成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目前,《湿地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中均明确了建立湿地恢复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并在公约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整体而言,国际社会湿地恢复激励机制主要包括直接付费、反响财政激励、税收优惠等财政措施以及公众教育、独占资源使用及缓解银行等非财政方式。通过对国际社会湿地恢复机制相关立法及激励机制内容的考察,我国也应该建立多元化的湿地恢复激励机制,综合运用财政及非财政措施,提升我国"退耕还林"的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