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车辆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道路。由于部分驾驶司机缺乏安全意识,不规范驾驶车辆,危险驾驶情况时常发生,导致交通道路事故频发。只有将危险驾驶罪入刑,才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从而在根源上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这一罪名增加了两个危险驾驶的行为。本文将通过对这一罪名的分析,结合社会现实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