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单独规定为犯罪成立情形,不再局限于数额要求。两高于2013年4月4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行为不同,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及隐私权造成的侵犯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行为常因户主反抗,同时行为人携带凶器而转化为抢劫、行凶伤人等暴力性犯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入户盗窃的"入户"的范围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研究"入户"的主要特征从而判断何者为刑法所规定的"入户"对于解决实务问题具有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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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