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引入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 ,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的一方自杀 ,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 ,我们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 ;在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上 ,夫妻应当是“同林鸟” ,夫妻双方都应该把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 ,生命永远属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 ,因此首先要由自己来珍惜。如果自杀者是女性的话 ,连这一点还不明白 ,那就永远谈不上妇女的解放。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