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关于主体不合格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关于期限规定的条款的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立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对效力问题的解释以如何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原则,得出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法》,其效力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被强制终止,而其存续期间的劳动者权益应当受劳动法保护,以及第14条关于期限的规定具有溯及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