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变革了阅读文化产业的服务模式,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裹挟着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其中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侵害现象亟待规制。未成年读者信息保护的困境虽表征为规制法规滞后性、侵害场景多样化和信息利用过度商业化,但深层次原因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不足、未成年自我意识薄弱和未成年人实质地位弱势的三重桎梏。因此,应考量未成年读者兼具未成年性和文化权利性的特殊情况,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和信息最小化原则的价值标准,然后在前述原则的指引下建构事前协商、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